广大师生员工:
疫情防控期间,必须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如实报送个人真实情况,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,造成相应后果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现转发《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通告》如下:
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
青 岛 市 公 安 局 黄 岛 分 局
警 方 通 告
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,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,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发布后,从湖北省往返我区人员(含西海岸新区籍在湖北省学习、务工、出差人员,下同)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,必须 24 小时内在社区(村居)向网格员、居(村)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 110 向公安机关报告,以便接受相关服务。用工单位、房屋出租人、旅馆要积极排查,对发现湖北省往返人员及时向镇街、村居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。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,造成相应后果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二、从湖北省往返新区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、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在医学留观、居家隔离期间,私自外出的,予以严肃处理。
三、从湖北省往返新区人员出现发热、乏力、干咳等疑似症状,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,拒绝接受检疫、强制隔离或治疗,造成传染病被传播,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,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新区人员,应当及时向社区(村居)网格员、居(村)委会报告或拨打 110 向公安机关说明,做好登记备案工作。
特此通告。
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
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
二○二○年一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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